盈余公積金的來源
來源于公司的稅后利潤,而不是利潤總額。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盈余公積金的用途
可以用來彌補虧損、轉增資本、分配股利等。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企業(yè)可以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
案列一
某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2019年末會計人員把“盈余公積”200萬元結轉入“實收資本-自然人股東”,賬務處理如下:
借:盈余公積2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自然人股東200萬元
提醒:
若盈余公積金轉增的是自然人股東的資本,屬于視同分紅,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20%個人所得稅。
參考1: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2:
國稅發(fā)[2010]54:加強企業(yè)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jù)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案列二
某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2019年末會計人員把“盈余公積”200萬元結轉入“實收資本-法人股東”,賬務處理如下:
借:盈余公積200萬元
貸:實收資本-法人股東200萬元
提醒:
若盈余公積金轉增的是法人股東的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參考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參考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yè)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yè)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xù)持有居民企業(y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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