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程序:
1、申請人依法申領、報送《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2、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根據(jù)情況不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需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經(jīng)核實后,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根據(jù)核實情況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4、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分別情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6、發(fā)照。
【法律依據(jù)】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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