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積金及其類別
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種,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蝗我夤e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股東大會自行決定。盈余公積的作用主要包括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以及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任意公積金可以全額轉增資本。
資本公積金是指由投資者或其他人(或單位)投入,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但不構成實收資本的那部分資本或者資產。依照公司法及其它相關規(guī)定,資本公積金的構成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fā)行價格發(fā)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二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資本公積金從形成來源看,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不是由于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也就是說這種增值一般不是由企業(yè)實現的凈利潤轉化而來,本質上屬于資本的范疇。不同來源形成的資本公積金由所有投資者共同享有,通常被視為企業(yè)的永久性資本,不得任意支付給股東,一般只有在企業(yè)清算時,在清償所有的負債后才能將剩余部分返還給投資者。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一百六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fā)行價格發(fā)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2018)
二、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1、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對自然人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的規(guī)定,股份制企業(yè)利用盈余公積金派發(fā)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將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即等同于該公司以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yè)用盈余公積金派發(fā)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年)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
2、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對企業(yè)股東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即該公司以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26條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所謂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yè)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yè)取得的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xù)持有居民企業(y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當被投資企業(yè)的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法人股東按照投資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冊資本免繳企業(yè)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 企業(yè)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從居民企業(yè)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2018)
第八十三條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yè)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yè)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xù)持有居民企業(y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
三、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涉稅處理
1、自然人股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時免征個人所得稅,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時征個人所得稅
資本溢價,是指企業(yè)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廣義的資本溢價包括股本溢價,狹義的資本溢價僅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
股本溢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fā)行股票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超過股票面值總額的數額。股票溢價,是指股票市場價格高于面值或者每股凈資產的數額。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針對每股凈資產而言,股票溢價包括股本溢價。也有人以股票溢價指代前述的股本溢價。閱讀時請注意概念的實質內涵。
根據國稅發(fā)〔1997〕198號的規(guī)定,股份制企業(yè)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專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進一步明確指出:國稅發(fā)〔1997〕198號中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y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并且還特別強調“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確,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各項規(guī)定,對有限公司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股份公司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中,還存在從有限責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利用原先累計的資本溢價轉增股本的,相應的也存在是否應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實務中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在有限責任公司階段轉增股本;第二種是在股改時轉增股本;第三種在股改后轉增股本。理論上只要是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取得的股本都應繳稅,但實操中并不盡然。對于第一種轉增方式,實務中有觀點認為應當征收個稅,也有觀點認為不應征收,如2023年康希諾ipo的律師認為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2015年贏合科技ipo的律師認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第二種轉增方式,實務中企業(yè)在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將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股本的以不繳納個稅為常態(tài),比如聯創(chuàng)股份ipo。第三種轉增方式,實務中出現較少,但現有案例主張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信邦智能ipo。
本文作者認為,資本溢價或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是股本的一種形式,以這個轉增股本只是形式上的一種轉換,這種溢價不是經營產生的,是股東在初始時的實際投入而不是所得,所以不應該繳納個稅。而對股份制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區(qū)別對待,似乎沒有充分的合理理由。
一、股份制企業(yè)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y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專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
(二)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zhí)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加強企業(yè)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4號)
2、企業(yè)股東: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guī)定,公司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yè)不作為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稅或免稅收入處理,因此,對投資雙方而言不存在企業(yè)所得稅繳納及扣繳問題。即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在稅務上不確認收入也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更不能增加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
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
被投資企業(yè)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yè)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yè)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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